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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动法——06089

时间:2014-04-14 17:35:32  作者:吉林自考网  来源:吉林省自考信息网  查看:18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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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动法——06089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2.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
3.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会会审议通过。
4.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5. (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6.(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7.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8.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的劳动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9.关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0.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11.(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12.法律事实,根据它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
1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望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15.(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6.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可以是长期的,如(5年或10年)
17.(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 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只规定该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其终止日期。
18.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1.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 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法》第10条都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3. .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24.(协商约定条款),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
25.《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6.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7.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8.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9.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
30.接受提议是指另一方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
31.(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制度 是劳动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一种手段。
32.(无有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33.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指该(劳动合同整体无效)。
34.(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要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
35.(劳动合同的履行)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36.(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 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37.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依法允许变更劳动合同。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主客观情况是多方面的(有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有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方面的原因)
38.(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39.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刑事责任的。)
40. 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多项选择题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2.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劳动法律关系的三项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4.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
6.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法人,具体来说,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7.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具体体现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解除合同不适当,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
8.劳动就业的形式主要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国家安置就业;)
9.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连续失业达一定时间人员等)
10.《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包括(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办公设施;有必要的资金;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①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②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③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④烈士遗属;⑤现役军人的配偶;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13.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14.按照不同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可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
15.我国《劳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6.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7.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18.《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9.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事项)又或分为两种即(法定的协商约定条款;补充的协商约定条款)
20.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其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其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六, 在试用期中, 除劳动者在法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2.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鉴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当事人是否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23.《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①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②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③劳动者的身份证明;④鉴证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4.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5.《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进一步重申交具体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6.按劳动合同无效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27.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撤销合同;修改合同;赔偿损失;未履行部分的处理;已支付的工资与劳动保险)
28.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
29.变更劳动合同时,一般经过以下三个程序(提出要求;作出答复;签订协议;)
30.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刑事责任的。)

三、填空
1.按照合同无效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2.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合作履行原则。
4.除了企业的集体合同外,为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还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5.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6.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7.按照不同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8.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
9.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必备(法定)条款和协商约定条款。

22.按照期限划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名词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2.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3.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4.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6.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7.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8.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9.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 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只规定该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其终止日期。
11.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制度 是劳动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一种手段。
13.无有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14.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要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
15.劳动合同的履行: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16.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 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17.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 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8.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协商谈判而缔结的协议。
19.标准工作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时间。
20.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81.标准工作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四、简答题
1.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包括哪些?
答:(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简答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具体体现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解除合同不适当,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
3.简述我国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答:(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3)照顾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4)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4.简述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答: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与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简述劳动者有哪些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刑事责任的。
6.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答(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简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答(1)提前30天向工会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其中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 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 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多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8.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④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0.简述《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形之一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论述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
1.在权利义务方面,社会保险是双向的,既强调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又强调劳动者个人本身应当履行的义务;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都是单向的,一般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责任。2.在资金来源方面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合理负担,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基金;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则强调由国家和社会向个人提供。3.在保障手段方面,社会保险是预防型的,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先筹措和积累,防患于未然;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是被动型的,是出现了生活困难和社会问题才采取的补救性措施。4.在保障对象方面,社会保险的对象不是全体公民,而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劳动者;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所保障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劳动者,而是全体公民。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也不相同,社会福利是国家出资或动用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或对公民普遍发方某项补贴,目的是使公民获得物质帮助,减少消费支出,从而改善生活,因此,社会福利具有超前于现实的供给水平的性质。社会救济是国家出资,对残疾人、孤老幼者、贫苦户以及遇到灾害的农民等发放物资或救济款,目的是解决天生能力欠缺者、需要社会特殊照顾者或灾民长期和一时的困难。因此,社会救济具有滞后于现实的需求水平的性质。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先进的保障方式,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但社会保险除了社会性和互济性之外,还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商业保险则具有经营性和金融性,属于国家其他金融机构的范畴,并且通常都不具有强制性特点,由被保险人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备福利性特点。
15.加强劳动纪律的意义
我们的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巩固劳动纪律问题。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要》中就明确规定了国民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在1954年颁布的宪法和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也明确地规定了遵守劳动纪律是共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把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义务载入宪法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这意味着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一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职责。从法律意义上讲,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对应的,任何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国家给予公民公民广泛的权力,但同时又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只有全体公民都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国家才能富强,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力才能有所保证。(2.)每个公民只有切实遵守劳动纪律,社会主义生产才能正常进行,国民经济计划才能得以实现。(3)每个公民只有切实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生产率才能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决定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很多,但必须看到,加强劳动纪律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4)法律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义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培养劳动者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的保证。建设社会主义,不仅需要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需要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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